上訴庭駁回青年新政梁頌恆及游蕙禎就早前被高等法院取消立法會議員資格提出的上訴。判詞指,在本港,《基本法》而非立法會享有最高法律地位,《基本法》只授權法院獨立行使香港特區的審判權,當爭議的題目,是《基本法》所訂明的一個憲法規定時,普通法下的三權分立原則和不干預原則,不能妨礙法院履行其執行《基本法》的憲法責任,對該議題作出審判。當法院這樣行事時,法院並不損害立法會的權力或功能,或削弱選民給予立法會議員的民意授權,法院只是確保立法會和議員根據《基本法》的憲法規定,依法行使權力。
判詞又說,《基本法》第104條,訂明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作出宣誓的憲法規定,該憲法規定的內容包括不履行該規定時的後果,該後果在第104條和《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訂明。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述明第104條的涵意,履行《基本法》第104條之下的憲法規定,並不是立法會內部事務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