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打擊放債業務的不良手法,政府引入額外的放債人牌照條件,下月生效。新規定包括要求放債人不得批出涉及中介的貸款,除非有關中介是獲得放債人委任並已申報;放債人在批出貸款申請前,要確定借款人有否與任何中介簽了與貸款有關的協議;放債人須採取適當步驟,確定委任的中介不會向借款人收取任何費用,否則不能批出貸款。

另外,放債人須以視像或錄音記錄向借款人解釋清楚貸款協議的全部條款;除非放債人已經支付補地價或獲得批准,否則放債人不能接受居屋作為抵押品;新規定亦要求放債人的廣告要加入字句,提示借錢要還及切勿付錢中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