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上訴庭拒絕向前行政長官曾蔭權,就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定罪,批出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指曾蔭權一方提出的法律爭拗,沒有涉及具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不過,根據《終審法院條例》,曾蔭權仍可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曾蔭權早上未有到庭。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在庭上指出,曾蔭權獲批准缺席早上的聆訊,指法庭昨日收到有關的正式要求,並有瑪麗醫院的醫療報告支持。

曾蔭權一方爭拗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沒有就是否「有意圖」行為失當,作足夠清晰指引;亦爭拗原審法官需要就行為失當的嚴重性,指引陪審團。上訴庭反駁指,原審法官有指引陪審團「有意圖」的意思,有關爭拗與案中的證據及陪審團的結論不符;又指案中隱暪申報的行為,沒有以公眾利益作為抗辯,審訊時亦拒絕自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