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眾志副主席鄭家朗、成員何秀儀及吳嘉兒,於去年3月立法會《國歌條例草案》公聽會上發言後,衝向時任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聶德權,期間何秀儀涉推跌一名保安員。法庭裁定三人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各罰款1000元;何秀儀另外被控一項普通襲擊就裁定罪名不成立。

法官指根據閉路電視片段,指三人發言後離開座位並衝向官員,期間大聲叫喊和展示標語,驚動保安和一度打斷會議,有關事實並無疑問,但考慮到有關行為歷時不長,對會議運作影響相對輕微,三人本身沒有刑事案底,且作出的行為是為社會利益而表達意見,認為毋須判監。法官反問,三人作為大學生,若面對刑責甚至監禁,如何貢獻社會。法官又指控方三名證人供詞都與閉路電視片段不符或不可靠,無法全盤接納三人供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