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早前裁定,香港的遺產繼承條例不承認同性婚姻,構成歧視及違憲,要求政府修例,讓同性配偶享有遺產繼承權。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訴,下午被上訴庭駁回。
司法覆核申請人吳翰林,於2017年與男友在英國結婚,不滿在本港現行法例下,如沒有另訂遺囑,同性伴侶將無法繼承遺產,於是入稟挑戰《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和《財產繼承條例》。
由於吳翰林已經離世,他的配偶李亦豪以替代申請人參與案件。李亦豪接受本台訪問時形容,自己在近兩日等待判決期間,一直心情緊張,睡眠質素亦不好,但感謝法庭再一次證明,香港是講法治的地方,認為同性戀者都是香港人,亦有納稅,應該得到平等的對待。他又指,今次是本港法院第7次確認香港法律保障同性伴侶,相信同性伴侶得到平等對待,是存在希望。
李亦豪又指,丈夫的離世令他悲痛不已,過去政府一再否定他們的婚姻關係,令自己變成吳翰林的陌生人,猶如在傷口灑鹽,希望經過今次裁決後,政府可以尊重他們的關係,亦給予吳翰林應得的尊嚴,尊重他生前的意向「人人生而平等」。
終審法院早前裁定政府要在兩年內以行政或立法方式,履行為同性伴侶確立婚姻以外的替代框架的人權法義務,對於有消息指,政府希望向法庭申請延長限期,李亦豪指感到失望及無奈,認為法院給予兩年時間已經很長;政府越遲確立替代框架,同性伴侶面對的問題就拖得越久。他希望政府至少要盡快制定清晰的時間表,讓外界監督相關工作。
婚姻平權協會共同發起人邱銘諾指,非常歡迎上訴庭今次的裁決,形容對同性伴侶而言是一個大喜訊,認為政府與其考慮上訴與否,不如集中精神,把握未來兩年時間,研究如何落實終審法院早前的裁決,盡快為同性伴侶確立婚姻以外的替代框架。
律政司:法例植根於異性婚姻贍養義務 官:法例無要求證明
律政司一方爭議,《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的規定,是植根於終身婚姻贍養義務,但香港法例賦予異性婚姻特殊的地位,只有異性已婚夫婦,在生前有法律義務供養伴侶,但同性伴侶並無相關法律義務,認為原訟庭無全面評估同性及異性伴侶是否有可比性,又認為法庭應該充分考慮及尊重政府作為決策者的看法。
不過法官在判詞中反駁,指「有效婚姻」的定義,涵蓋在香港以外地方舉行或締結的婚姻,法例亦無規定,需要證明相關的外國婚姻法律,規定已婚夫婦有生前贍養伴侶的義務,又認為在分析階段,並不存在決策者擁有更大權限,或法庭要尊重決策者的必要。
官:婚姻及家庭政策是獨立目標 與差別待遇無合理關聯
律政司亦提出,原審法官只關注剝奪同性配偶享有遺產繼承權,是否會促進異性婚姻或傳統家庭組成,屬過於狹窄,認為法庭應該更全面考慮,剝奪異性已婚夫婦的獨特福利,會削弱傳統婚姻的特殊地位,或會阻礙更多異性伴侶結婚及組織家庭。
法官贊成原訟庭的裁決,指婚姻及家庭政策是獨立的目標,與遺產繼承條例下的差別待遇並無合理關聯,一個人若因沒有異性婚姻而遭到歧視,這一點是顯然站不住腳;而且現行的遺產繼承條例已承認,同居配偶是有資格透過繼承配偶的遺產得到經濟資助,認為在外國締結的同性婚姻,沒有理由不能受到同樣平等的對待。
官:差別對待對海外結婚同性伴侶造成負擔
至於相稱性的爭議,律政司指,差別待遇對同性已婚夫婦的平等權利造成的干擾很有限,現行法例已提供替代框架,讓他們透過訂立遺囑自由分配遺產,又認為在家庭、婚姻及政策一致性的目標上,整體社會利益是遠超同性伴侶受到的不利影響,但法官反駁指,本案的爭議點在於在無遺囑情況下,同性已婚夫婦完全被剝奪遺產繼承權,「干預有限」的論點是轉移視線,又指差別對待對海外合法結婚的同性伴侶,顯然造成難以接受的沉重負擔,律政司亦無法合理證明,為何處於相同地位的不同性取向人士,應該遭受到不同的對待。
律政司三項理據全數被駁回,需要支付訟費。